刊登日期: | 2015/12/23 |
發文日期: | 2015/12/23 |
發文字號: | 府人考一字第1040165949號 |
主旨: | 貴所OO課課長曾OO違法乙案,業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法議決:「曾OO申誡」,請照案執行。 |
說明函: |
一、依據臺灣省政府104年12月8日府人字第10400014171號函辦理。 二、轉發議決書3份及送達證書1份(請交被移付懲戒人簽收後,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並副知臺灣省政府及本府)。 三、依「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第2條規定,本案應自臺灣省政府收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之翌日(民國104年12月4日)執行,請將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情形表及動態登記書依規定送銓敘部辦理登記。 四、貴所如認為本案之議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33條各款事由,擬函請臺灣省政府移請再審議者,請依同法第34條規定期限辦理,並請派專人全程持送,以免逾限。 |
正本: | 雲林縣古坑鄉公所 |
副本: | 審計部臺灣省雲林縣審計室、本府人事處、本府行政處(請文書科刊登公報) |